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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信託因與公共利益攸關,受益人多為一般社會大眾,而且此時的受益人在法律土有只享有反射利益。為防止公益信託濫設,以確保社會大
眾權益,信託法第七十條規定,公益信託於設立前,應由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聲請,由主管機關就公益信託設立的目的及受託人的資格加以考量,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設立。
所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視公益信託的性質而定,例如,如果是以學術為目的的公益信託,其設立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:以宗教為目的的公益信託,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;如果公益信託的性質牽連二機關以上時,各機關均為該公益信託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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