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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家庭理財方面,委託人可以為自己或家屬的利益辦理信託,除了稅務上的利益外(按基本上,依現行稅法的規定,信託在稅務上的節稅效果很有限,頂多只是在土地增值稅或是公益信託的範圍較有節稅空間),其好處有:

  一、委託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信託財產:

  (一)委託人無論是從事何種事業的人,其自身很有可能忙於本業,無暇或不擅長理財。此時,如能將部份財產交有由有理財專業能力的受託人,則委託人既可專心於自己的本業,該筆信託財產又可發揮最大經濟效益。

  (二)委託人目前之收入不錯,但此一收入不見得可以長久繼續,例如,該收入之投資風險較大或委託人不久將面臨退休,甚至為恐遭遇意外災害而喪失工作能力,均應將一部分的資產提作信託財產,以便日後縱使收入頓減,也能維持一定的基本收入。

二‧委託人為家屬的利益而信託財產;

(一)當子女還是末成年人或是其本身為身心障礙者,因無法處理自身財產,或是將財產交予這些家屬,使將使家屬成為不法之徒覬覷之目標時,可以信託財產的方式,達到長期且完善照顧家屬的目的。

  (二)‧子女本身身心狀態正常,但卻奢侈成性,甚至日後恐對父母不孝,則可以信託財產的方式,使子女子有信託財產的利益卻不致浪費,或是子女日後如對委託人不孝時,即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,使信託財產真正能發揮其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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